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98號
- 原 告
-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林敏雄
- 被 告
- 汪維其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564、1565號【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6、1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主張被告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352、12602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涉嫌竊盜,原告因而受有損失,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2萬8164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第一項判決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汪維其被訴竊盜等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0月11日死亡,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564、1565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