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巫美蕙

  • 原告
    張少梅
  • 被告
    詹佳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張少梅 被 告 詹佳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17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壹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傳 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依據上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欣芯」、「匯鋮客服No.1」與張少梅聯絡,向原告佯稱:可儲值投資股票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約定於112年5月26日12時許、112年5月29日16時許,在位於彰化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合興門市,面交 現金新臺幣(下同)232萬元、87萬元,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即偽造上有「匯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鋮公司)」印文之收據後交予少年謝○凱,再由少年謝○凱於2次約定取款 時間前,在統一超商合興門市附近交予少年洪○筑持有之,少年洪○筑遂於上揭約定時間前往統一超商合興門市,並將上揭收據填寫收款日期、摘要、金額等欄位及偽簽「陳曉蕾」署名後,交付張少梅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匯鋮公司」、陳曉蕾及原告,原告並因而分別交付232萬元、87萬元 予少年洪○筑,少年洪○筑隨即將贓款交付予給少年謝○凱, 謝順凱再前往臺中市○○區○○○○街000號之蘭夏汽車旅館,將 贓款交付予擔任車手頭之被告,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原告詐欺取財之行為,致原告受有319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19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並未提出任何書狀,亦未為任何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12年4月中 旬起,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所發起成立之所屬成員至少3 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由少年洪○筑擔任面交車手,少年謝○凱擔任控車及收水,被告則 於該詐欺集團中負責向車手收取贓款後再轉交於詐欺集團上手之工作,藉此牟取每日2萬元之報酬。先由本案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在網站刊登投資廣告,原告於112年2月20日瀏覽廣告並點擊連結後,加入LINE通訊軟體暱稱為「張欣芯」、「匯鋮客服No.1」之人為好友,該員即向原告佯稱:可至「匯鋮」投資股票網站投資等語;被告、洪○筑、謝○凱自112年4、5月間,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前開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各於112年5月26日12時許前不久、同年月29日16時許前不久,續向原告佯稱:須交付232萬元、87萬元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㈢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各於11 2年5月26日12時許前不久、同年月29日16時許前不久,以不詳方式,偽以「匯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偽造對外表示已收受現金之「收據」2紙後,將上開收據之電子檔傳送 予謝○凱,謝○凱再分別於接收後不久列印收據,並填寫收款 日期、摘要、金額等欄位,復分別在前揭收據上之「經辦人員簽章」欄偽簽「陳曉蕾」署名各1枚後,分別在位於彰化 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合興門市附近,交予洪○筑;㈣ 洪○筑各於112年5月26日12時22分許、同年月29日16時21分許,假冒係「匯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陳曉蕾」,其中於同年月29日16時21分許收款前,在收據之塗改金額處,偽簽「陳曉蕾」署名1枚後,向原告出示如上開偽造之收 據而行使之,復向原告收取232萬元、87萬元現金,以表彰 「陳曉蕾」所任職之「匯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受原告所交付投資款項232萬元、87萬元之意,足生損害於匯鋮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管理之正確性、「陳曉蕾」之公共信用權益及原告。洪○筑於前開2次收款後,隨即將前揭贓款交予 謝○凱,謝○凱再分別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蘭 夏汽車旅館,將前揭贓款交付予擔任車手頭之被告,嗣被告再依詐欺集團上手指示,將前揭贓款購買虛擬貨幣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使該詐欺集團成員獲取犯罪所得,同時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等情,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卷證資料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應以該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本件判決之事實依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或何人朋分得多少贓款之必要。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觀民法第273 條第1項規定亦明。衡以本件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係由詐 欺集團藉由通訊軟體LINE對原告施用詐術,使原告交付款項予洪○筑後,再轉交予被告,嗣被告再依詐欺集團上手指示,將前揭贓款購買虛擬貨幣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組織性、大規模、縝密分工之方式,遂行集團性之犯罪,此等行為模式既係基於互相利用集團中各成員之分工合作,以達侵害原告財產之目的,揆諸前揭說明,就原告因被告詐騙所受之損害319萬元,被告即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是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19萬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但其給付無確定期限,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被告收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查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3月19日由被告之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319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 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諭知。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後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八、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毋庸為 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 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韋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