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43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文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文忠於民國115年1月30日9時2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員林市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630號前,本應注意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鋪裝,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告訴人丁兆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員林市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同向行駛在前,因遇紅燈,停等在中正路與靜修路交岔路口,詎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騎乘機車自後撞擊告訴人機車,使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左臀挫傷、雙下肢擦傷、下背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已死亡,並於115年8月4日辦理除戶登記,此有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