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訴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量元
- 選任辯護人
- 吳文城律師
賴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量元於民國114年3月8日17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鎮○○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駛至與○○巷交岔路口(閃光紅燈),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竟疏未注意,貿然通過該交岔路口,適告訴人陳瑞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巷(閃光黃燈)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雙方發生車禍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頭部鈍挫傷、左胸壁鈍挫傷、頸部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