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 原告
- 丁兆穎
- 被告
- 張文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4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文忠被訴過失傷害之部分,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43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