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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徐啓惟

原告
丁兆穎
被告
張文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4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文忠被訴過失傷害之部分,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43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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