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怡君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信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壹參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信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943號、115年度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0135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3日成分鑑定報告書1紙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又上開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參照),是該等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乃屬當然,爰不於主文贅載。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