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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梁義順徐啓惟宋庭華

原告
吳朝木
被告
羅秀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簡字第3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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