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
- 原告
- 謝榮唐
- 被告
- 林鳳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4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鳳英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謝榮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