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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733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徐啓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育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761號),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易字第82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張育潔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張育潔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761號
  被   告 張育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育潔與游雅媛為同事,雙方因故發生糾紛,張育潔竟基於
    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5日6時51分許,以通訊軟體LI
    NE暱稱「呆呆」傳送「我跟你講哈,妳在5樓最好好好的嘿
    !」、「你看林北等一下會不會拿刀出來捅妳!幹你娘勒」
    、「我哥(音譯)會這樣保護妳,沒關係,走著瞧!」、「
    我跟你講,百分之百,林北絕對拿刀捅死妳!看我敢不敢嘿
    」等語音訊息予游雅媛,使游雅媛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
    命、身體安全。
二、案經游雅媛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育潔於偵查中之供述:坦認有傳送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語音訊息予告訴人游雅媛之事實。
(二)證人即告訴人游雅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證明全部犯罪
    事實。
(三)LINE對話紀錄擷圖、錄音檔譯文及錄音檔光碟:證明全部犯
    罪事實。
二、核被告張育潔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至告訴
    人游雅媛指訴被告於為上開恐嚇言詞時,同時以出言「幹你
    娘勒」等語辱罵告訴人,而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罪嫌乙節。惟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
    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雖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
    必要,但必在事實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依通常而非窺探之見聞
    方式,即得以共見共聞者為限。又此多數人固指人數眾多,而
    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惟其人數之計算仍應視該罪之立法意
    旨及實際情形加以認定,是倘處於一封閉狀態之空間,人數不
    會隨時間增減,亦無須經相當時間之分辨,即得計算確認其
    人數時,應認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規範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
    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有違,尚難以該罪相繩,司法院院字第20
    33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6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告訴人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係以被告傳送上
    開LINE語音訊息予告訴人為論據,然被告所傳送之LINE訊息
    係利用「點對點加密」技術,僅發訊端與收訊端才能閱讀訊
    息內容,而非在公開埸合為之,他人無法閱讀、聽聞,核與
    刑法上所稱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有間。從
    而核被告所為即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尚難以
    該罪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有刑
    法第55條所定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
    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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