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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建文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賴則綸

具 保 人 陳韋迪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賴則綸前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陳韋迪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其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其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9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陳韋迪於民國113年12月9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本應於114年10月28日到案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並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憑。然受刑人已於115年2月24日入監獄執行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入監執行,顯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受刑人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自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38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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