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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180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英豪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辰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辰瑋明知其無販售遊戲帳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5日某時許,使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殊)暱稱「吳毛毛」之帳號,在臉書社團「傳說對決/特戰英豪🔥買賣 交易 誠信 討論區🔥」刊登販售傳說對決帳號之訊息,適侯冠宇瀏覽該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與之相約面交,雙方即於114年5月10日16時7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彰化火車頭門市內交易,被告要求侯冠宇先支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作為訂金,且於收受後旋即離開現場,並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辰」之帳號向侯冠宇稱:我去移車,給我2分鐘等語,隨即將侯冠宇之社群網站帳號封鎖,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5年6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宜群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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