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18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辰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辰瑋明知其無販售遊戲帳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5日某時許,使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殊)暱稱「吳毛毛」之帳號,在臉書社團「傳說對決/特戰英豪🔥買賣 交易 誠信 討論區🔥」刊登販售傳說對決帳號之訊息,適侯冠宇瀏覽該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與之相約面交,雙方即於114年5月10日16時7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彰化火車頭門市內交易,被告要求侯冠宇先支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作為訂金,且於收受後旋即離開現場,並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辰」之帳號向侯冠宇稱:我去移車,給我2分鐘等語,隨即將侯冠宇之社群網站帳號封鎖,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5年6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宜群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