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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芙如黃英豪高郁茹

原 告
林梓楙
被 告
黃小玲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小玲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梓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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