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琇涵

原告
賴沛穎
被告
吳政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3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事實及理由均引用起訴書及刑事案件卷宗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原告被害事實,被訴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9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關於被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