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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1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巫美蕙

原告
林郁書
被告
巫承駿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8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行準備程序,因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與罪名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同意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當日10時42分辯論終結,有本院審理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茲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0時53分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依照前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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