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18號
- 原告
- 林郁書
- 被告
- 巫承駿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8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行準備程序,因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與罪名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同意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當日10時42分辯論終結,有本院審理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茲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0時53分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依照前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