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SAYANTO (中文名:沙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349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349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