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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15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德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SAYANTO (中文名:沙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349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349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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