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5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釋元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偵字第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釋元慧於民國114年9月10日17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社頭鄉山腳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駛至該路段與山腳路3段632巷交岔路口時,適告訴人劉韋均(原名:劉真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被告同行向、行駛在前方欲左轉進入山腳路632巷內,被告本應注意行駛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超車,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逆向駛入對向車道欲超越前車,待見到前方告訴人駕駛之車輛左轉進入山腳路632巷時,因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頸椎韌帶扭傷、下背拉傷、輕微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