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54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吳永梁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劉碧雲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39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交簡字第805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劉碧雲於民國114年8月14日10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機慢車道行駛,行經中山路1段384號加油站前,本應注意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鋪裝,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楊秉勝(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駛至,同向在前,擬右轉駛入加油站,被告李劉碧雲騎乘機車,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向右偏離機慢車道行駛,撞及同向前方步行之告訴人陳美蓉,使告訴人陳美蓉受有腹壁挫傷、右手腕部挫傷、左腳大腳趾挫傷、右手肘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第1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同法第452條、第451 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李劉碧雲因過失傷害案件,由被害人陳美蓉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訊問時當庭和解,並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爰改依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朱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