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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25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英豪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振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1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振裕犯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各款規定係就刑法基本犯罪類型,於加害人為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傷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刑法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本案被告陳振裕係未領有駕駛執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並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周碧芝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

(二)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因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車輛,嗣因肇事致告訴人受傷,審酌其過失情節非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嚴重性及對交通安全之危害程度,且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無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或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虞,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尚無牴觸,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在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節,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核符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而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已有違法,又未按規定直接跨越雙黃線迴轉,導致與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而使其受傷,侵害他人身體法益,造成告訴人身體及精神上之痛苦,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於犯後雖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或獲得諒解,再衡以被告之前案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違規情節、本案過失程度、告訴人之傷勢程度、以及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職業為公、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1109號
  被   告 陳振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振裕於民國114年1月28日12時15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鄉○○路00號前處,
    貿然跨越雙黃線違規進行迴轉。適有周碧芝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興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駛至。
    周碧芝閃避不及,而在該處發生碰撞,周碧芝因此受有左側
    膝部壓砸傷、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周碧芝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㈠ 被告陳振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本件車禍中,因違規跨越雙黃線進行迴轉。 ㈡ 告訴人周碧芝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㈢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及雙方車輛照片、監視器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駕籍查詢結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本件車禍地點係禁止跨越之雙黃線路段, 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  ㈣ 伸港忠孝醫院斷書。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及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無合格駕照,騎乘
    機車致人受傷,請依上開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
    刑。被告在未經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
    警員自首而接受裁判,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交通分隊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足憑,請依刑法第62
    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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