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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49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鮑慧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福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福傑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福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服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有高度危險性,竟於施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毒品仍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即駕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漠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618號
  被   告 陳福傑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福傑明知施用毒品後,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
    明知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基於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11時,在彰化縣○○鎮○○
    路00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後(持有、施
    用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報告機關依法裁處及沒入),竟仍
    於同日1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返回彰化縣○○鎮○○路00號之住處時,經警於同日15時33分
    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攔查,當場扣得愷他
    命1包(毛重:2.74公克)、咖啡包3包(總毛重:8.96公克
    )、K盤2個及手機1支,並於同日17時許,經徵其同意採集
    尿液送驗,結果檢出愷他命濃度8800ng/mL、去甲基愷他命
    濃度2950ng/mL,已達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所公告之毒品
    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陳福傑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
    :0000000U042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及現場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粘惠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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