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7號
- 原告
- 程建翰
- 被告
- 吳大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3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大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程建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