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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尚安雅陳德池李淑惠

原告
黃予萱
法定代理人
黃家和 同上
法定代理人
楊雅婷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被告
洪忠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志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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