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信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壹參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信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943號、115年度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0135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3日成分鑑定報告書1紙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又上開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參照),是該等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乃屬當然,爰不於主文贅載。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