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亦忱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馨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3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馨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3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3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定後均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一節,有廣州寶協有限公司112年1月10日電子郵件、ESTEE LAUDER鑒定報告、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1 仿冒YSL商標口紅 5支 2 仿冒Lancome商標防曬霜 2瓶 3 仿冒SK-II商標精華液 2瓶 4 仿冒ESTEE LAUDER商標粉底液 4瓶 5 仿冒ESTEE LAUDER商標化妝水 2瓶 6 仿冒ESTEE LAUDER商標精華液 2瓶 7 仿冒Dior商標指甲油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記載為口紅) 2瓶 8 仿冒SK-II商標洗面乳 1件 9 仿冒SK-II商標青春露 1件 10 仿冒SK-II商標化妝水 1件 11 仿冒SK-II商標乳霜 1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單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