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宗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739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宗俞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二「案經」後補充「王惠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及」之記載。
(二)補充「證人即告訴人王惠貞於警詢之證述」作為證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739號
被 告 賴宗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宗俞於民國114年7月間,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此車號車
主為王惠貞)車牌2面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於114年7月22日16時許前某時,將上開偽造車牌懸掛於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並於同日16時、17時許,駕駛
上開自用小客車自其位於彰化縣○○鄉○○村0鄰○○路0段000號
住處上路,足以生損害於王惠貞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
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因賴宗俞途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前往
臺中市時,為國道警察獲報調閱相關資料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宗俞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並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行紀錄、有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五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車牌照
片、彩鴻實業有限公司函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函文及車號
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偽造「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劉欣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