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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1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梁義順

聲請人
被告
李美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美觀於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3樓。

理由

被告李美觀前因115年度訴字第1204號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該案業於民國115年6月17日宣判,法官審酌以主文所示條件應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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