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18號
- 聲請人
- 被告
- 李美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美觀於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3樓。
理由
被告李美觀前因115年度訴字第1204號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該案業於民國115年6月17日宣判,法官審酌以主文所示條件應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聲字第101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李美觀於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3樓。
被告李美觀前因115年度訴字第1204號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該案業於民國115年6月17日宣判,法官審酌以主文所示條件應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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