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政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政尉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郭政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而未獲回覆等情,有本院民國115年3月16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3日 113年4月25日回溯前4日某日 114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6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9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2538、2539號 114年度簡字第2538、2539號 114年度簡字第2540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1日 114年11月21日 114年11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2538號 114年度簡字第2538號 114年度簡字第254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6日 115年1月6日 115年1月6日 備註 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673號 ②已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75號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8日回溯前4日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19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253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253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6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