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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永梁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文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文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979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8、341、459、5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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