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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518號

115年度訴字第1737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彥志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嘉信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908、12424號)及追加起訴(115年度蒞追字第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廖嘉信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補充理由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外,起訴書證據清單證據名稱欄編號2「吳明忠」更正為「吳明麒」,編號3、4刪除被害人顧和、李佩玲報案資料之記載,編號5刪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之記載,編號6「嘉義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更正為「新北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刪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團成員對話紀錄」之記載;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嘉信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部份,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罪;就附表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3至5之被害人多次匯款轉入詐欺集團人頭帳戶內款項之行為,係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被告與「黑猩猩」等人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受詐欺之被害人數定之,是本案詐欺罪數之計算,應依本案附表一、二被害人之人數而論以被告犯8罪,被告就其前揭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然被告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且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詳後述),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㈣爰審酌詐欺集團猖獗多時,此等詐欺行為非但對於社會秩序危害甚大,且侵害廣大民眾之財產法益甚鉅,甚至畢生積蓄全成泡影,更破壞人際往來之信任感,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向附表一告訴人等詐取帳戶資料,進而詐騙附表二被害人等,使渠等遭詐而轉匯款項,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附表二被害人等遭詐騙款項之本質及去向,促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安全之危害不容小覷,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考量被告於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分工非屬集團核心人員,並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生損害、被告所得利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且經整體評價及整體觀察,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關於被告所犯罪刑,不併予宣告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併科罰金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均係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各次犯行之情節、手法、擔任之角色、分工及參與情形亦均類似,行為次數、行為時間間隔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承於本案獲有報酬新臺幣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遭詐而轉匯之款項,業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被告對於上開洗錢標的之財產,並無證據證明其曾取得任何支配占有,本院認如仍對其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予以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及檢察官徐雪萍追加起訴,由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交付帳戶 收簿時間 主文 1 尤金卿 詐欺集團佯稱:加入「蝦皮購物平台客服經理」之LINE後可介紹好友加入並獲得佣金云云。 ①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三信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 民國115年2月5日13時4分 廖嘉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吳明麒 詐欺集團佯稱:提供金融帳戶做為抵押品後可辦理貸款云云。 土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2月8日17時55分 廖嘉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詐欺金額 匯款帳戶 匯款時間 主文 1 顧和 詐欺集團「忠修」佯稱:被害人因投資泰達幣而獲利,需購買加密貨幣去認帳戶後始可領回獲利金額云云。 ①25,015元 ②29,985元 ③29,989元 ④29,989元 ⑤29,985元 尤金卿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民國115年2月7日23時13分許至至同年2月8日0時11分許 廖嘉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李佩玲 詐欺集團佯稱:需被害人提供金融帳戶做實名驗證始能進行網路購物云云。 29,985元 尤金卿申辦之三信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2月9日0時35分 廖嘉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陳蕰幸 詐欺集團佯稱:需被害人提供金融帳戶認證本人資料,始能領取網友贈送之物品云云。 ①29,985元 尤金卿申辦之三信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2月9日0時41分 廖嘉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②19,985元 吳明麒申辦之土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2月9日0時47分  4 黃惠玲 詐欺集團佯稱:需被害人提供金融帳戶認證本人資料,始能領取網友販售之小米氣炸鍋云云。 ①49,989元 ②36,105元 ③13,605元 吳明麒申辦之土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2月8日21時26分起至同日21時29分止 廖嘉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陳乙寬 詐欺集團佯稱:需被害人提供金融帳戶認證本人資料,始能領取網友販售之水瓶云云。 ①99,985元 吳明麒申辦之土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2月9日0時3分 廖嘉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49,985元 ③49,985元 ④20,100元 尤金卿申辦之三信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2月8日0時10分 ③115年2月8日0時15分 ④115年2月8日0時27分  6 陳甄麗 詐欺集團佯稱:透過賣貨便網站進行實名認證帳號,即可獲得媽祖結緣品云云。 30,000元 尤金卿申辦之三信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2月9日0時41分許 廖嘉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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