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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緝字第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建文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育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354、7250、10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4年12月2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照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354號
                  112年度偵字第7250號
                  112年度偵字第10560號
  被   告 羅育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育嘉透過WePaly交友軟體,加入「檸檬」為首之詐欺集團
    組織(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85號等案提起公訴,非在
    本件起訴範圍),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洗錢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民國111年12月底開始,同
    時擔任該詐欺集團之「取簿手」、「車手」職務,於附表一
    所示之所示時間、地點,前往領取鍾彥丞所放置,如附表一
    所示之金融卡(含密碼)後,隨即於附表二所示之所示時間
    、地點,領取附表二所示之人遭詐騙匯入之贓款,並將之轉
    交給詐欺集團指派之不明成員,以此方式意圖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羅育嘉擔任詐欺集
    團車手,可獲得領取贓款之2%金額為報酬。
二、案經鍾彥丞、劉亜力及黃昭文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育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鍾彥丞、劉亜力、黃昭文及證人即被害
    人吳晶霓於警詢時證述甚詳,並有告訴人鍾彥丞提供之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鍾彥丞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告訴人鍾彥丞放置提款卡位置蒐證照
    片、被告前往拿取告訴人鍾彥丞提款卡監視器翻拍照片、被
    害人吳晶霓提供之匯款單、告訴人劉亜力提供之轉帳單、告
    訴人黃昭文提供之匯款手機畫面翻拍照片、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前往彰化市○○路0
    段00號統一超商及彰化市○○路000號華南銀行提領贓款監視
    器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方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985號等案起訴書等附卷可
    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嫌,其所犯
    上開之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情節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又被告取得附表一之提款卡後,提領3名被害人
    匯入贓款,犯意各別,時間不同,均請分論併罰,至其接續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提領同一被害人帳戶內款項,請均依接續
    犯以一罪論。至被告犯罪所得,則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聰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魯麗鈴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1 鍾彥丞(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在旋轉拍賣APP佯向鍾彥丞下單,下單完成後以無法結單下標後續會有賠償為由,要求鍾彥丞聯絡客服,嗣再假冒郵局人員對鍾彥丞施用話術,使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2年3月3日7時46分許,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連同寫好姓名、身分證號碼及密碼之資料放置於彰化火車站置物櫃。 112年3月3日14時許   彰化火車站置物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吳晶霓 詐欺集團假冒電商客服,以尚未簽署金流服務導致賣場收付款通道安全系統自動關閉,可能導致停權云云,致吳晶霓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上揭帳戶。 112年3月3日16時11分許 2萬9,985元 左列匯款時間數分鐘後 彰化市○○路000號華南銀行ATM 2萬0,005元(含手續費,下同)          1萬0,005元 2 劉亜力 詐欺集團假冒買家向劉亜力購買商品,嗣對劉亜力佯稱其尚未簽署金流服務,系統自動將訂單凍結,造成其無法購買云云,致劉亜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上揭帳戶。 112年3月3日16時19分許 4萬9,988元 左列匯款時間數分鐘後 同上地點 2萬0,005元    112年3月3日16時21分許 2萬1988元   2萬0,005元        1萬2,005元 3 黃昭文 詐欺集團假冒買家向黃昭文下單後,佯稱無法下單結帳,須簽署協議條例進行金融授權,使黃昭文不疑有他,而點入對方提供之網址進行操作,後來對方又假冒銀行職員來電佯稱要進行金融授權須在網路銀行進行操作云云,使黃昭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其中有3萬4,362元係匯至至上揭帳戶。 112年3月3日16時2分許 3萬4,362元 左列匯款時間數分鐘後 彰化市○○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彰化門市ATM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2,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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