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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58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簡仲頤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弘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618、418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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