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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尚安雅

原告
楊東隆
被告
李岭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5年度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岭蓁被訴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且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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