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 原告
- 楊東隆
- 被告
- 李岭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5年度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岭蓁被訴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且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