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6號
- 原告
- 賴沛穎
- 被告
- 吳政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3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事實及理由均引用起訴書及刑事案件卷宗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原告被害事實,被訴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9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關於被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