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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73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吳芙如簡鈺昕黃英豪

原告
江育倫
被告
羅光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4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光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江育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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