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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87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尚安雅

原告
田其鑫(原名:田美鳳)
被告
黃鈺得

陳俊廷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0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對被告黃鈺得、陳俊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就原告受害部分,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30號刑事案件並未認定其等與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張文瑒為共同犯罪之人或共同侵權行為人,有本院前揭案件刑事判決可參,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黃鈺得、陳俊廷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87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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