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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42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建文

原告
楊宗翰
被告
周礦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818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礦麗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81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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