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8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淑惠

原告
劉冠志
被告
張馨予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馨予所涉加重詐欺等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586號審理後,於民國115年7月8日14時29分許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7月22日宣判等情,有該期日審判程序筆錄、法庭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然原告劉冠志係於115年7月8日14時48分許始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足憑。是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至於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倘前開刑事案件嗣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亦得於第二審繫屬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志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