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及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五月十三日、七月十三日、九月十三日起再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殺人等罪,於審理判決尚未確定前,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