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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李水源

  • 被告
    壬○○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被   告 戊○○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高思大律師 潘正雄律師 李永裕律師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偵字第三七六三),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壬○○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 陸年。 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 叁年。 事 實 一、壬○○係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式家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美式家具 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謝文彬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辭職,並變更負責人為壬○○ 之妻丁○○),亦同時為以美式家具公司為主體之美式集團之子公司東美國際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美公司)、美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東公司 )、泛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美公司)、美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美道公司)、美國子公司Victus Limited(後更名為Master Design Inc.,名 義上之負責人係張世俊)、開曼群島I.M.H.(International Master Holdings Limited)及天津美式家具有限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係謝嘉隆)及其私人所投 資之崴克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崴克斯公司)、欣慧國際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欣慧公司)、慧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欣公司,名義上之 負責人係丁○○)、美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式國際公司,名義上之 負責人係丁○○)、維爾京群島Caledonia Trading Limited之負責人,綜理美 式集團之業務及決策事實。戊○○則係美式家具公司之財務副總經理,負責美式 集團財務資金之調度,並同時為美式集團之子公司中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和公司)之負責人,其二人得以職位關係,實際掌控調度美式集團關係企 業公司資金,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八十六年十月間,因亞洲金融風暴發生,臺 灣股市亦受波及,迄八十七年下半年,台灣股市仍持續重挫,壬○○為避免受風 暴影響,導致美式家具公司因股價下滑而資產大幅萎縮,影響外界評估美式家具 公司經營績效,致資金募集不易,進而影響其繼透過轉投資美國子公司Master Design Inc.購併美國Wickes Furniture Co.,Inc.後,欲進一步購併美國Sears Home Life公司之計劃,圖經由拉抬美式家具公司之股價藉以維持其集團之聲勢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聯絡: (一)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訂定之「上市上櫃背書保證處理要點」捌、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擬定:第二點 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評估其風險性,經董事會決議 後為之。」,美式家具公司為上市公司,其提供商業本票供他人作擔保,應依 上開程序辦理,然自八十七年八月間起,由壬○○指示美式集團不知情之會計 己○○,由戊○○以電話指示不知情之美式家具公司之出納庚○○將美式家具 公司、中和公司、美東公司、東美公司向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 票公司)及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公司)所購買之短期票券, 未經美式家具公司董事會決議之程序,即逕行提供給壬○○私人所有之崴克斯 公司、欣慧公司、慧欣公司、美式國際等公司及美式家具公司子公司美道公司 於興票公司、國票公司發行如附表壹所示之商票本票之質押擔保,共向興票公 司及國票公司質借新台幣(下同)二十四億六千二百二十二萬四千一百零七元 。詎至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及一月二十二日止,因前揭發行商票本票之公司所 發行之商業本票均違約未還,致美式家具公司、中和公司、美東公司、東美公 司所質押擔保之同額短期票券悉遭興票公司、國票公司處分。 (二)自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起,在明知無支出憑證及理由之情形下,壬○○、戊○○ 共同基於偽造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戊○○指示美式家具公司不知情之 出納庚○○於如附表貳所示之日期,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記帳憑證),以暫 付款之會計科目將附表貳所示之金額共計五億八千八百五十九萬元分別匯至中 和公司設於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六五Ο三ΟΟΟ九六七八號之帳戶、美道公司設 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六五Ο三ΟΟΟ八三八八號之帳戶及美東公司設於世華銀行 世貿分行六五Ο三ΟΟΟ六九八九號帳戶內。嗣再由壬○○指示美式集團前揭 子公司之會計己○○、乙○○、甲○○等利用美式家具公司移轉而來之資金加 上如附表三所示子公司本身之資金共計二十五億二千二百八十一萬六千一百九 十一元,於如附表貳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 (記帳憑證),分別以暫付款或應收帳款之會計科目,匯入壬○○私人所有之 崴克斯公司設於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六五Ο三ΟΟΟ八八六八號帳戶及美式國際 、欣慧、慧欣公司帳戶內(上開取得之部分資金另支付銀行或民間金主之利息 )。 (三)美式家具公司前於八十七年四月間辦理現金增資,共募集資金三十一億八千二 百萬元,其中三十一億三千九百萬元(約美金九千五百萬元)原預計用於轉投 資美國子公司Master Design Inc.,用以購併美國家具通路Wickes Furniture Co.,Inc.之百分之百股權,預計完成日期為八十七年六月;另四千三百萬元用 以償還銀行貸款,預計完成日期亦為八十七年六月。美式家具公司嗣於八十七 年九月底依原增資計畫將三十一億三千九百萬元(約美金九千五百萬元)全部 匯至美國子公司Victus Limited公司,其中美金四千五百萬元用於購買美國家 具通路Wickes Furniture Co.,Inc.,並增資美金五百萬元用於銷售據點擴充 及裝潢,合計共投入資金美金五千萬元。惟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底,由壬○○指 示,自美國子公司Master Design Inc.匯回美金五千四百萬元,其中美金二千 一百萬元利用海外共同基金模式,以美式家具公司子公司I.M.H.公司名義將資 金匯回台灣,完全用於購買美式家具公司股票,剩餘美金三千三百萬元匯入美 式家具公司帳戶,美式家具公司再以暫付款方式轉入美式家具公司子公司中和 公司,中和公司再以暫付款方式匯入壬○○私人所有之崴克斯公司設於世華銀 行世貿分行六五Ο三ΟΟΟ八八六八號帳戶及美式國際公司之帳戶內,投入股 市護盤,挪用美式家具公司現金增資款項及其子公司Master Design Inc.之資 金(此部分挪用之資金與上開事實欄一、(二)部分相同)。後因股市行情下 滑,壬○○遂將美式家具公司所持有之I.M.H.股份(占I.M.H.公司資本額百分 之六十一)及其私人公司Caledonia Trading Limited所持有之I.M.H.股份( 占I.M.H.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三十九)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約以美金三千 三百萬元,分別按I.M.H.公司八十六年底淨值美金三千零二萬九千元,出售予 Master Design Inc.與Wickes Furniture Co.,Inc.,用以充抵前開匯款,然 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三方變更交易條件改以I.M.H.公司八十七年底重編後淨 值美金八百零六萬七千元,壬○○以顯不相當之代價出售美式家具公司所持有 之I.M.H.公司之股份(占I.M.H.公司資本額百分之六十一)及其私人公司 Caledonia Trading Limited所持有之I.M.H.公司之股份(占I.M.H.公司資本 額百分之三十九)予Master Design Inc.與Wickes Furniture Co.,Inc.。壬 ○○另將其中購買共同基金美金二千一百萬元部分,轉為美式家具公司子公司 Master Design Inc.借款給I.M.H.公司,並由美式家具公司就該筆款項提供 背書保證給Master Design Inc.。 二、另壬○○、戊○○均明知美式家具公司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三十六條之規定,每營業年度、每半營業年度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財務報告,每營業年度之第一季及第三季則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 告;又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業務文件 ,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 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又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規定「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編製, 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財團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同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財務報告 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 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是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原則上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辦理,其內容並應允當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 量,然壬○○、戊○○為避免上開美式家具公司向興票公司及國票公司購買之短 期票券,提供壬○○私人所有之崴克斯等公司向前述二家票券公司申請發行商業 本票之質押擔保之事實遭發現,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未於美式家具公司八十 七年度第三季之財務報表(以下簡稱財務季報表)中公正表達揭露,涉有下列虛 偽隱匿情事: ㈠、於財務季報表中第四頁、第十頁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會計科目中有虛偽記載 ─ 1、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制準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現金及 約當現金」之帳項內涵係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 暨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 投資」,是「現金及約當現金」係指流動資產中可迅速轉換為現金之資產, 若流動資產已供債務作質,則因其已無法迅速轉換為現金,應視其所擔保之 債務為長期負債或流動負債而改列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而不應再列於「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科目中(同準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目「短期投資」第四 段:「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長期投資; 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參照)。 2、美式家具公司所購買之商業本票自八十七年八月間即設質予興票公司及國票 公司,其設質予該兩家票券公司之短期票券金額共達十三億四千三百八十萬 餘元,是美式家具公司自八十七年八月間向興票公司、國票公司購買之商業 本票既均已再設質予該二公司,該已設質之商業本票依前揭之說明,自不得 再列於「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會計科目下。惟該公司卻於財務季報表中揭露 其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現金及約當現金」會計科目中之「約當現金─商業 本票」金額為八億三千二百四十二萬五千元,是其財務季報表「現金及約當 現金」之會計科目顯涉有虛偽之記載。 ㈡、未於財務季報表第十九頁附註六、「質押之資產」會計科目中揭露該公司所購 買之商業本票已供質押,顯涉有隱匿之情事─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二十四條規定:「用 於抵押或質押之資產,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說明其性質、範圍與金額。」,惟 美式家具公司財務季報表第十九頁附註六、「質押之資產」會計科目中,並無 揭露其所購買之商業本票已提供與壬○○私人所有之崴克斯公司、欣慧公司、 慧欣公司及美式國際公司向興票公司、國票公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之質押擔保 之情形。 ㈢、未於財務季報表第十六頁之「關係人交易事項」及第十九頁之「重大承諾事項 及或有事項」會計科目揭露該公司所購買之商業本票已供質押,顯有隱匿之情 事─ 1、於財務季報表第十六頁之「關係人交易事項」會計科目中有隱匿之情事─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六條規定,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 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左列事項應加注釋:「‧‧‧與關係 人之重大交易事項‧‧‧。」,復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 交易之揭露」貳、說明2所載:「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 ,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及 說明3所載:「關係人交易指關係人間資源或義務之移轉,不論有無計收價 金均屬之。」,壬○○既為美式家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則美式家具公司與 壬○○私人所有之崴克斯公司等公司既同受壬○○所控制,即應認互為關係 人,戊○○則操控該公司所有之財務調度,是美式家具公司為崴克斯等公司 設質擔保之行為即屬「關係人交易」,依同號公報參、揭露準則4所載「每 一會計期間,企業與關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 揭露下列資料:‧‧‧『㈢與各關係人間之下列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 付款期間,與其他有助於瞭解關係人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有關資訊‧‧‧ ⑺票據背書、保證或提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及前揭「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表編制準則」第六條第十一款之規定,美式家具公司就其為崴克斯 等公司設質擔保之行為亦應於其第三季之財務報表中附註說明此一「關係人 交易」。惟其財務報告,就前述依法應予以揭露或附註之事項,均付之闕如 ,涉有隱匿之情事。 2、於財務季報表第十九頁之「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會計科目中有隱匿之 情事─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 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於左列事項應加註釋:「‧‧‧六、重 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美式家具公司將其購買之商業本票設 質予興票公司、國票公司,作為壬○○私人所有之崴克斯等公司向該二公司 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擔保,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貳 、說明3所載「或有事項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以前既存之事實或狀況,可能業 已對企業產生利得或損失,惟其確切結果,有賴於未來不確定事實之發生或 不發生以證實者。」及其說明9所載「產生或有損失之情況通常包括:『‧ ‧‧⑹對他人之債務提供保證可能造成損失或賠償時。‧‧‧』」,前揭美 式家具公司設質擔保之行為應屬「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第 六款之「或有負債」之情形,應於財務報告中加以註釋;另該公司與興票公 司三重分公司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簽訂設質同意書,同意將其向興票公司 所購買之票券、債券提供作為慧欣公司再興票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五億元 債務之擔保,此同意書之內容應屬「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 第六款之「重大承諾事項」,亦應於財務季報表中加以註釋,惟該公司之財 務季報表就上述事實均未予以揭露,亦涉有隱匿之情事,更使一般投資大眾 無法明瞭該公司有前述不當情事與交易。 三、壬○○與戊○○自美式集團各公司套取資金至壬○○個人投資之崴克斯公司等公 司,以支應其個人及崴克斯公司等公司買賣賣股票及借貸本息,總計前後挪用侵 占美式集團公司金額高達四十九億八千五百零四萬零二百九十八元,上市之美式 家具公司亦因市場傳聞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即將跳票,自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 起至股價連續下跌,成交量呈現無量崩跌情形,台灣證券交易所乃派員前往美式 家具公司查帳,發現有掏空美式家具公司不法情事,始向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 查處檢舉。 四、案經彰化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二人固均坦承以前揭方式挪用前揭美式集團公司之金額事實不諱,惟均 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其中被告壬○○辯稱:伊所移用美式集團公司之 資金,係呼應政府穩定股市之政策,並要上市公司股東進場護盤自身公司之股票 ,以達穩定股價之目標,而全部用於以私人公司名義購買美式家具公司股票護盤 ,分文未曾納入私囊,亦無何侵占美式家具公司財產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或客觀 行為云云。被告戊○○則辯稱:伊雖任職美式家具公司之財務副總,惟僅負責掌 理單一之美式家具公司業務及財務之管理及執行,如原物料之進出、貨物之生產 及銷售等部分,依其職掌分工事項,係專以美式家具公司單一公司之業務執行以 及財務配合,至美式家具公司資金如有轉投資予關係企業、借貸予相關投資公司 、公司向外發展之投資計劃,甚至股票護盤之出入,或資金調度、運用、流向等 屬於美式集團整體財務運作之部分,均由集團總裁壬○○親自負責操作、運用, 並非伊之職掌範圍,伊對美式集團所屬各公司間之財務運作之情形,國內、外轉 投資,以及股票護盤之情形,非但完全不知情,亦無權過問,伊所為前揭調度資 金之行為,均係依壬○○口頭或電話指示,此為伊任職該項職務,不得不聽奉集 團總裁壬○○之指示,伊主觀上並無侵占之不法意圖云云。二、有關事實欄一、㈠、㈡美式家具公司、中和公司、美東公司、東美公司向興票公 司及國票公司所購買之短期票券,未經美式家具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即逕行提供給 被告壬○○私人所有之崴克斯公司、欣慧公司、慧欣公司、美道公司、美式國際 等公司於興票公司、國票公司發行如附表一所示之商票本票之質押擔保部分,及 由美式家具公司以暫付款之會計科目將上開款項分別匯至中和公司設於世華銀行 世貿分行六五Ο三ΟΟΟ九六七八號之帳戶、美道公司設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六五 Ο三ΟΟΟ八三八八號之帳戶及美東公司設於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六五Ο三ΟΟΟ 六九八九號帳戶內,再利用美式家具公司移轉而來之資金加上子公司本身之資金 ,分別以暫付款或應收帳款之會計科目,匯入被告壬○○私人所有之崴克斯公司 設於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六五Ο三ΟΟΟ八八六八號帳戶及美式國際公司帳戶內之 事實部分: (一)經查,前揭美式集團內公司之資金確均係會計人員依壬○○、戊○○之指示而 進行之事實,業據 1、證人己○○(擔任美式國際、欣慧、慧欣、崴克斯公司之會計工作,負責美東 、東美、泛美、美道公司出納工作)在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以下簡稱 彰化調查站)調查中證述:「(問:八十七年底起中和公司、東美、美東、泛 美、美道公司如何以暫付款之會計科目,將資金匯至威克斯、美式國際等公司 ?)每次匯款前壬○○董事長均會先告知會計製作傳票,我再根據傳票以金融 E. D. I系統將資金匯至威克斯、美式國際等公司」、「(問:中和、東美 、美東、美式家具公司提供票券擔保的數字,為何與國際、中興票券公司所核 算之數字不同?何者為正確之數字?)我根據國際、中興票券公司及相關資料 核算後,美式家具等公司提供的票券數額(含利息)分別為:美式家俱公司0 00000000元,中和公司000000000元,美東公司00000 0000元,東美公司000000000元,總計0000000000元 ;退款部分分別為:美式家具公司0000000元,中和公司一三七一一元 ,美東公司四八一00八元,東美公司六二四七四五元,合計0000000 元,合計0000000元,其餘質借款0000000000元,全數中斷 。票券公司與美式家具等公司資產負債表內所計算的數額不一樣,主要是因為 計算日期不一樣所產生利息數額亦不相同所致。」、「票券質押擔保0000 000000元,歸還0000000元。泛美公司暫付威克斯000000 000元,支還00000000元。美東公司暫付威克斯00000000 0元,支還00000000元。東美以應收帳款名義付威克斯000000 000元,支還0000000元。美道公司暫付威克斯000000000 元,支還00000000元,支還00000000元,中和公司暫付威克 斯公司000000000元,支還00000000元,中和公司暫付美式 國際公司二四七四0七元,支還二0四二四四元。壬○○以私人所有之百慕達 基金000000000元,透過中和公司歸還美式家具公司。總挪用金額四 十五億七千六百零五萬三千二百七十七元,總尚未歸還之金額三十九億五千五 百九十五萬六千二百四十四元。」等語。於偵查中證述:「沒有憑證(指移轉 至崴克斯公司之暫付款),這些暫付款都是我依照壬○○之指示,將款項直接 匯到崴克斯公司,我都事先製作傳票再去匯款」、「戊○○也有指示我將那筆 暫付款直接匯到崴克斯公司去」、「錢匯到崴克斯公司後,壬○○吉戊○○叫 我將部分資金匯到一些私人的戶頭內,至於其用途我不知道另有部分資金則匯 到崴克斯公司的戶頭內買賣美式家具公司股票」、「崴克斯、美式、欣慧、慧 欣四家公司之前就已跟中興票券、國際票券簽好發行商業本票,美式、中和、 美東、東美等公司就會向興票、國票購買短期票券做為崴克斯等公司發行本票 的擔保」、「(問:崴克斯等四家公司所發行的本票金額多少?)二十四億多 元」、「(問:崴克斯等四家公司所發行之二十四億多元之本票是否全部斷頭 ?)是的。」、「(問:是何人決定由美式這幾家公司提供給崴克斯等四家公 司發行本票之擔保?)都是壬○○。」、「(問:崴克斯等四家公司發行本票 所取得的款項都做何用?)有部分直接拿去買美式家具的股票,這部分金額全 部都買美式家具公司的股票,其他部分的金額匯到私人的帳戶內。」、「(問 :妳有無提供帳戶給壬○○去購買美式(家具公司)的股票?)沒有,我事後 才知我被當人頭購買股票。」等語(見偵字第三七六三號卷第三九至四一頁、 四三頁),另於本院證述:「(問:資金調度轉進轉出由何人指示?)財務均 由壬○○指示我做的,帳號係我提供自己帳戶給壬○○買賣股票‧‧‧轉進或 轉出金錢,轉到何家公司,均由壬○○指示,崴克斯、美東、東美、美道公司 係我做,除了中和(公司)以外,係我做會計。」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四月 十五日訊問筆錄)。 2、證人乙○○於彰化調查站調查中證述:「現為中和公司職員,負責該公司財務 工作。」、「中和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起與威克斯公司有暫付款移轉之轉帳傳 票係由壬○○董事長告知我,公司暫付款之來源及其流向的詳細金額及時間, 我再交代其他會計小姐製作傳票及登載入帳(中和公司另有二位會計小姐丙○ ○、余婉玲),上述暫付款之款項均已匯撥完畢後,壬○○再告訴我製作傳票 。」、「上述中和公司的暫付款並非由我本人匯給威克斯公司,而是均由壬○ ○將款項匯撥完畢後,再告知我製作轉帳傳票,至於上述款項是由何人去匯款 ,我並不清楚」等語。另於偵查中證述:「是老闆壬○○向我說有一筆資金已 經先由美式(家具)公司匯款到中和,中和再匯到崴克斯公司,為使帳戶收支 平衡,他就交代我製作傳票,所以這些傳票沒有製作憑證」、「這些傳票沒有 經過審核,因為這些資金流向不符合正常作業程序,只是事後作個紀錄而已( 見偵字第三七六三號卷第四四頁)。 3、證人甲○○(擔任東美、美東、美道、泛美公司之會計工作)於彰化調查站調 查中證述:「轉帳傳票上沒有簽蓋亦未檢附相關單據,主要是美式集團總裁壬 ○○交代我不必簽蓋,直接入帳,我是公司職員,對老闆交代之事,只能照辦 」、「經我詳細核算美東、東美、美道、泛美等四家公司,至八十八年一月之 轉帳傳票資料核算結果如下:美東公司以暫付款名義匯給威克斯公司二億六千 萬元,以應收帳款名義匯給威克斯公司一億七千零一十萬元,以暫付款名義匯 給美式國際公司一億一千二百五十一萬四千三百七十九元,以暫付款名義匯給 欣慧公司四千六百萬元,泛美公司以應收帳款名義匯給威克斯公司三億二千九 百二十二萬六千八百七十一元,東美公司以應收帳款名義匯給威克斯公司五億 八千一百八十五萬五千二百二十四元,美道公司以應收帳款名義匯給威克斯公 司三億二百四十二萬五千二百二十九元,以暫付款名義匯給美式國際公司四萬 三千一百六十三元。總計美東、東美、美道、泛美等四家公司以暫付款或應收 帳款名義匯給崴克斯、美式國際、欣慧、慧欣等四家公司共二十億二百十六萬 四千八百六十六元。」、「我僅聽從美式集團總裁壬○○的交待,將款項入帳 ,其餘作何用途,我並不知道。」、「我只是公司職員,辦理入帳登記之會計 作業,其他事情並不知情。」等語。另於偵查中證述:「戊○○是美式家具公 司的財務負責人,另也擔任中和公司的董事長,他是整個美式集團的財務長」 、「(問:這些以暫付款名義匯於崴克斯公司的款項整個匯款程序如何?)這 些款項都是壬○○先叫我製作傳票,製作好傳票後就再交給壬○○審核,審核 完後就交給出納去匯款,作帳後就歸檔」、「(問:為何美東等公司匯給崴克 斯公司的暫付款傳票都沒有相關的憑證?)因這些錢不知要作何用途,所以就 先列在暫付款科目下,壬○○叫我們製作傳票,也沒有跟我們講這些錢要作何 用途。」、「(問:除壬○○曾指示你以暫付款名義匯給崴克斯外,還有誰指 示過你?)沒有了。」、「(問:為何壬○○會與你寫切結書?)這切結書是 我被證券公司追繳融資保證金時,才知我是壬○○購買美式(家具公司)股票 的人頭,才找他解決,是壬○○盜用我們名義作為他購買美式(家具公司)股 票的人頭,才寫切結書。」等語(見偵字第三七六三號卷第三八頁背面、四一 頁背面、四二頁)。另於本院證述:「(問:集團之財務何人負責?)一般係 壬○○負責,我係受壬○○之指示作交易紀錄」、「係壬○○之指示我才匯( 到崴克斯公司)」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4、證人庚○○(擔任美式家具公司財務部擔任出納工作)於彰化調查站調查中證 述:「{問:(提示美式家具公司資產負債表)該表中列有四億四千一百七十 二萬二千七百七十三元及十三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零九百五十元,這二筆款項 作何用途?由何人負責處理?}這兩筆款項都是由財務部副總經理戊○○直接 指示我辦理,他都是以電話叫我將四億四千一百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七十三元匯 到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和公司』之帳戶內(世華銀行世貿分行0000000 0000帳號),另外他也以電話指示我將總金額為十三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 零九百五十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中興及國際票券 公司購買十六筆商業本票,我都依戊○○的指示以金融E、D、I系統及部分 由交銀員林分行、遠東逸仙分行(台北市)花蓮企銀台北分行帳戶內匯至票券 公司的帳戶內」等語。於偵查中證述:「都是戊○○承壬○○之意,叫我把錢 匯出去的」、「沒有(看到會計憑證),這都是戊○○口頭指示我匯的,我都 沒有看到傳票」、「都匯到中和公司設在世華銀行中和分行的帳戶內」等語( 見偵字第三七六三號卷第四五頁)。另於本院證述:「係戊○○要我辦理,他 係打電話叫我轉多少錢出去,有一部分係由銀行直接匯款出去,‧‧‧大部分 係戊○○叫我這麼做,可是有時副總會說那是總裁叫他跟我說這麼做,資金的 調度均是戊○○指示怎麼做就怎麼做,壬○○沒有指示我們怎麼做,他沒有正 式職位,但我們都叫他總裁」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5、證人辛○○(美式家具公司財務部副理)於彰化調查站調查中證述:「我是公 司財務部副理,就我瞭解,壬○○與本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戊○○兩人共同挪 用公司資金約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萬三千七百二十三元,這些資金都由壬○○ 挪用,但資金的財務調度都由戊○○負責,都是由他直接調度,涉嫌挪用部分 有將資金四億四千一百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七十三元,由本公司財務部出納以金 融E、D、I系統直接匯至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和公司」的帳戶世華銀行世貿 分行00000000000號內,匯這些款項均是由戊○○以電話指示出納 庚○○來辦理,匯款也是由庚○○直接匯出,我是事後才知道,我願意提供本 公司匯到中和公司之轉帳傳票給貴站參考,另外壬○○及戊○○兩人將十三億 五千四百三十八萬零九百五十元款項拿出購買中興票券及國際票券之商業本票 ,購買這些商業本票都是由戊○○直接叫出納庚○○將錢匯至中興票券及國際 票券之帳戶內,購買這些商業本票的過程,我並未參與,但事後我在每筆商業 本票到期日發現到期的本票已被中興及國際票券公司拿去抵沖,資金並沒有回 流到公司的帳戶內,但抵沖後的剩餘款四百萬零二千六百四十六元,最後有回 流到本公司的帳戶內,其餘的款項均被壬○○、戊○○二人拿去提供給他們私 人投資的崴克斯等公司作為發行商業本票的擔保品。」、「問:(提示:匯款 至中和公司之轉帳傳票)這些轉帳傳票金額為四億四千一百七十二萬二千七百 七十三元,為何製表及主辦會計都未蓋章?)這些轉帳傳票依本公司帳務處理 程序一定要製作,但我認為這件匯款應屬不當,所以我才不願意在該傳票上簽 名蓋章。」等語。於偵查中證述:「因為這些錢都是戊○○直接在台北打電話 叫我們出納人員張少萍直接匯款」等語(見偵字第三七六三號卷第四六頁背面 )。於本院證述:「戊○○係美式家具副總經理,壬○○係總裁,但在美式( 家具公司)可能沒有正式職位,戊○○係美式家具(公司)資金調度」、「( 問:美式集團內財務調度何人?)戊○○」、「(問:貸款、融資由何人負責 ?)美式家具部分由副總戊○○負責,只要有交易我就要記載,財務之調度不 是我負責,所以他不會指揮我」、「係戊○○指揮庚○○,她製作傳票後再交 給我」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述明確。此外,復有被 告壬○○提供之資金去向明細表、移用資金明細、擔保物提供明細及向私人借 款買股票之匯款憑證影本、興票公司三重分公司八十八年三月六日興重字第二 四號函及其所附之設質同意書及往來資料表、國票公司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八 八)國券稽發字第一五六號函及其所附之擔保物提供證、短期票券交易明細、 及成交單,美式家具公司購買票券之轉帳傳票影本,美式家具、美東、東美資 產負債表及中和公司日記帳,泛美、中和、美東、東美、美道、崴克斯公司暫 付款項往來之存摺影本、美式家具公司暫付給中和公司之轉帳傳票及土地銀行 、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存摺影本,泛美、中和、美東、東美、美道、崴克斯公司 暫付款或應收帳款之轉帳傳票影本扣案可資佐證。復按美式集團之母、子公司 均有為公司登記,其等在法律上均擁有單一獨立之人格,其等間並不因彼此同 屬一集團互為關係企業而減損其等各自所擁有之獨立人格,故其等各自之資金 自屬各自公司所有,公司負責人除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外,並不得隨意運用, 其擅將公司之資金移轉至另一公司或以公司之資產提供做為其他公司債務之擔 保,此觀公司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自明,均為法所不容。故本件被告 壬○○、戊○○就其所任負責人之公司之資金隨意移用,已屬不該,更何況其 等均係將美式集團公司之資金挪移至被告壬○○私人所有之崴克斯等公司,並 由被告壬○○統籌用,其等所為自已構成侵占罪責。雖壬○○抗辯其均係將資 金投入股市購買美式家具公司之股票以為護盤,惟其所購得之股票均係其私人 所設之前揭公司名義購買,該等股票之所有權仍屬其私人所設崴克斯公司等公 司之資產,依前揭所述每一公司均有獨立之法人格之法理,亦均與美式家具公 司無關,如何謂其無侵占之意圖。況被告壬○○亦自白其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 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曾以前揭自美式集團公司侵占所得之資金支付民 間利息一億四千九百四十二萬三千四百三十二元、私人公司銀行利息四千四百 八十六萬一千四百二十三元、私人公司發行票券利息一億零五百五十二萬三千 三百六十一元、私人公司發行票券費用八百五十三萬七千四百五十一元及私人 公司發還證金公司及融資貸款三億三千八百五十七萬四千元等筆款項,更足見 其有將美式集團公司之資金挪為已用。被告壬○○所辯尚屬無據,不足採信。 (二)次查,被告戊○○其辦公室本於美式家具公司位於彰化縣田中鎮之公司內,其 於八十七年三、四月間美式集團在台北市○○路成立總管理處後,即隨被告壬 ○○將辦公室遷至台北市,其不僅係美式家具公司之財務負責人,更是美式集 團之財務長,且其確曾指示美式集團子公司會計己○○匯款等事實,業據證人 辛○○、甲○○、己○○、庚○○在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更何況被告 戊○○亦係美式集團子公司中和公司之負責人,其如何僅係負責美式家具公司 財務之調度而已?其在美式集團地位之重要僅次於被告壬○○,其就被告壬○ ○就前揭挪用侵占資金之犯行,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否則實難想像 被告壬○○何以不直接指示會計人員匯款,而須透過被告戊○○之情形,被告 戊○○所辯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 定。 三、有關事實欄一、(三)部分之事實,業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八十八 年三月二十三日(八八)台財證(一)字第0一一八六號函附美式家具公司於八 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向財政部申請協助企業經營資金專案小組申請紓困之申請書及 八十八年提供予專案小組之補充說明影本、美式家具公司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為現金增資案件所刊印之公開說明書中,承銷商對其八十七年度現金增資計劃之 評估意見、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另於九十年八月二日(九0)台財證 (六)字第一一六八八八號函附之美式家具公司八十七年度第二度重編財務報告 相關資料影本、有關I.M.H公司股權交易條件變更資料等可資證明,復為被告壬 ○○所不否認,此部分之犯行明確,亦堪認定。 四、有關事實欄二、被告壬○○、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發行人申報 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暱情事,而應依同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處斷部分: (一)美式家具公司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每營 業年度、每半營業年度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營業年 度之第一季及第三季則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又同法第二十 條第二項規定,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 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財務報告之 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又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規定「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 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財團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 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同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財務報告之內 容應能允當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 係人之判斷與決策。」。是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原則上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辦理,其內容並應允當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 流量,而被告壬○○既為美式家具公司上市股票之發行人,自應對前開規定甚 為熟諳,首應敘明。 (二)被告壬○○及戊○○辯稱:有關美式家具公司向興票公司及國票公司所購買之 短期票券,未經美式家具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即逕行提供給被告壬○○私人所有 之崴克斯公司、欣慧公司、慧欣公司、美道公司、美式國際等公司於興票公司 、國票公司發行之商票本票之質押擔保,該質押已違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所公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之規定,此部分對於美式 公司應不構成損害云云。 (三)然查,美式家具公司由被告壬○○一人操控,伊再授權戊○○執行該公司所有 之財務調度,已據前述,查美式家具公司之財務季報表並未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制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辦理,其內容涉有虛偽隱匿情事,其理由如下: 1、於財務季報表中第四頁、第十頁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會計科目中有虛偽記 載─ ⑴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制準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現金及 約當現金」之帳項內涵係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 暨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 投資」,是「現金及約當現金」係指流動資產中可迅速轉換為現金之資產, 若流動資產已供債務作質,則因其已無法迅速轉換為現金,應視其所擔保之 債務為長期負債或流動負債而改列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而不應再列於「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科目中(同準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目「短期投資」第四 段:『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長期投資; 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 ⑵查美式家具公司所購買之商業本票自八十七年八月間即設質予興票公司及國 票公司,此有興票公司三重分公司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函覆彰化縣調查站所提 供之美式家具公司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出具之設質同意書及國票公司八十八 年三月九日函覆彰化縣調查站之說明二之㈠所載「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自 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止購買短期票券餘額八億二千九百 三十二萬一千四百二十八元。上開票券全數提供給威克斯公司、慧欣公司及 美式國際公司設質予本公司,作為該三家分公司委託本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 票之擔保品。」之文字可證。美式家具公司設質予該兩家票券公司之短期票 券金額共達十三億四千三百八十萬餘元,是美式家具公司自八十七年八月間 向興票公司、國票公司購買之商業本票既均已再設質予該二公司,該已設質 之商業本票依前揭之說明,自不得再列於「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會計科目下 。惟查該公司確於財務暨報表中揭露其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現金及約當現 金」會計科目中之「約當現金─商業本票」金額為八億三千二百四十二萬五 千元,是其財務季報表「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會計科目顯涉有虛偽記載之情 事。 2、未於財務季報表第十九頁附註六、「質押之資產」會計科目中揭露該公司所 購買之商業本票已供質押,顯涉有隱匿之情事─ 查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二十四條規定: 「用於抵押或質押之資產,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說明其性質、範圍與金額。 」,惟美式家具公司財務季報表第十九頁附註六、「質押之資產」會計科目 中,並無揭露其所購買之商業本票已提供與被告壬○○私人所有之崴克斯公 司、欣慧公司、慧欣公司及美式國際公司向興票公司、國票公司申請發行商 業本票之質押擔保之情形。 3、未於財務季報表第十六頁之「關係人交易事項」及第十九頁之「重大承諾事 項及或有事項」會計科目揭露該公司所購買之商業本票已供質押,顯有隱匿 之情事─ ⑴於財務季報表第十六頁之「關係人交易事項」會計科目中有隱匿之情事─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六條規定,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 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左列事項應加注釋:「‧‧‧與關係 人之重大交易事項‧‧‧。」,復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 交易之揭露」貳、說明2所載:「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 ,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及 說明3所載:「關係人交易指關係人間資源或義務之移轉,不論有無計收價 金均屬之。」,查被告壬○○既為美式家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則美式家具 公司與被告壬○○私人所有之崴克斯公司等公司既同受被告壬○○所控制, 即應認互為關係人,是美式家具公司為崴克斯等公司設質擔保之行為即屬「 關係人交易」,依同號公報參、揭露準則4所載「每一會計期間,企業與關 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下列資料:‧‧媽 『㈢與各關係人間之下列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與其他有助 於瞭解關係人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有關資訊‧‧‧⑺票據背書、保證或提 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及前揭「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制準則」 第六條第十一款之規定,美式家具公司就其為崴克斯等公司設質擔保之行為 亦應於其第三季之財務報表中附註說明此一「關係人交易」。惟觀之其財務 季報表,就前述依法應予以揭露或附註之事項,均付之闕如,亦涉有隱匿之 情事。 ⑵於財務季報表第十九頁之「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會計科目中有隱匿之 情事─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 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於左列事項應加註釋:「‧‧‧六、重 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美式家具公司將其購買之商業本票設 質予興票公司、國票公司,作為被告壬○○私人所有之崴克斯等公司向該二 公司申請保證發行本票之擔保,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貳 、說明3所載「或有事項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以前既存之事實或狀況,可能業 已對企業產生利得或損失,惟其確切結果,有賴於未來不確定事實之發生或 不發生以證實者。」及其說明9所載「產生或有損失之情況通常包括:『‧ ‧‧⑹對他人之債務提供保證可能造成損失或賠償時。‧‧‧』」,前揭美 式家具公司設質擔保之行為應屬「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第 六款之「或有負債」之情形,應於財務報告中加以註釋;另該公司與興票公 司三重分公司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簽訂設質同意書,同意將其向興票公司 所購買之票券、債券提供作為慧欣公司再興票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五億元 債務之擔保,此同意書之內容應屬「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 第六款之「重大承諾事項」,亦應於財務季報表中加以註釋,惟觀之該公司 之財務季報表就上述事實均未予以揭露,亦有隱匿之情事。 綜上所述,被告壬○○、戊○○已有證交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發行人申報或公 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甚明, 被告壬○○、戊○○故意隱暱該等情事,縱認該質押已違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之規定,此部分事後 對於美式家具公司未構成損害,仍應於八十七年度第三季之財務報告中揭露, 故被告壬○○、戊○○之辯解均非可採。被告二人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 犯行亦堪認定。 五、被告壬○○、戊○○分別身為美式集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財務長,而轉帳傳票 屬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記帳憑證,核被告二人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又依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應善盡確保其所公告之財務報告真實無偽之 責,詎該二人隱匿其挪用公司資金及提供公司所購買之商業本票供他人作擔保之 事實,而於該公司之財務報告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該行為實已違反前揭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且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 罪。公訴意旨起訴法條漏未論列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尚有未洽。其二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 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二人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均 為間接正犯。另其等先後多次之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行 ,時間緊接,所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觸犯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名,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上開三罪,顯因基於挪用 美式集團公司資產之目的或掩飾其行徑而為,各罪彼此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應從一重共同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就被告二人所犯事實欄一、(三)及二 、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本院認為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壬○○尚無前科之品行,然其身 為美式集團之負責人,本應致力於企業本業之經營,詎因亞洲金融風暴發生,圖 經由拉抬美式家具公司之股價藉以維持其集團之聲勢,置美式家具公司投資大眾 之權益於不顧;又美式家具公司全憑被告壬○○、戊○○二人操控於股掌間,上 下其手,任其翻雲覆雨,公司毫無制度章法,竟於短短半年內侵占高達元,嚴重 破壞金融秩序,其行為應予非難;惟本案尚查無被告壬○○利用私人公司買受美 式家具股票時,趁機出售自己持股,與部分掏空公司資產案者迥異;被告壬○○ 犯罪後,對於其所知之犯罪事實多能坦認,積極面對其對美式家具公司所造成之 嚴重傷害,並試尋解決方案,犯罪後態度堪稱良好;及其等二人犯罪之目的、動 機、手段暨被告戊○○亦係受被告壬○○之指示,始為上開犯行,犯罪情節較輕 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公訴人另函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函送美式家具公司於八十七年十月二 十日二度重編八十七年度財務報告:據該公司稱因子公司I.M.H.公司(美式家具 公司轉投資百分之六十一)原並未於帳上記載期八十七年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所 獲利益美金三,六六三千元直接匯入Master Design Inc.之交易,俟美國內地稅 務局至Master Design Inc.查帳時方發現上述情事,然Master Design Inc.為美 式家具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可控制公司,對於上開未入帳交易應知之甚詳,故 其涉有隱匿重大交易並損害投資人權益事項,恐涉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規定之情事。本院認與上開有罪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難認已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無從併為審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款、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玉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水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罰金: 一 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九十三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 之記載者。 二 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 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 者。 四 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 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 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 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 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 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 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 、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 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 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七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壹: ┌───┬────────┬───────┬───────┬──────┐ │發行票│提供擔保公司(即│被擔保公司(即│擔 保 金 額│ 合 計 │ │券公司│購買票券公司) │發行商業本票公│ (新台幣) │ │ │ │ │司) │ │ │ ├───┼────────┼───────┼───────┼──────┤ │ │美式家具公司 │慧欣公司 │400,000,000 │514,000,000 │ │ │ ├───────┼───────┤ │ │ │ │美式國際公司 │110,000,000 │ │ │ │ ├───────┼───────┤ │ │ │ │欣慧公司 │ 4,000,000 │ │ │ 興 ├────────┼───────┼───────┼──────┤ │ │中和公司 │崴克斯公司 │ 35,000,000 │ 40,000,000 │ │ │ ├───────┼───────┤ │ │ 票 │ │美式國際公司 │ 5,000,000 │ │ │ ├────────┼───────┼───────┼──────┤ │ │美東公司 │崴克斯公司 │260,000,000 │688,000,000 │ │ 公 │ ├───────┼───────┤ │ │ │ │欣慧公司 │200,000,000 │ │ │ │ ├───────┼───────┤ │ │ 司 │ │美式國際公司 │162,000,000 │ │ │ │ ├───────┼───────┤ │ │ │ │慧欣公司 │ 66,000,000 │ │ │ ├────────┼───────┼───────┼──────┤ │ │東美公司 │崴克斯公司 │ 5,000,000 │125,000,000 │ │ │ ├───────┼───────┤ │ │ │ │慧欣公司 │ 20,000,000 │ │ │ │ ├───────┼───────┤ │ │ │ │美式國際公司 │100,000,000 │ │ ├───┼────────┼───────┼───────┼──────┤ │ │美式家具公司 │美式國際公司 │236,800,747 │829,800,747 │ │ │ ├───────┼───────┤ │ │ │ │欣慧公司 │293,000,000 │ │ │ │ ├───────┼───────┤ │ │ │ │崴克斯公司 │300,000,000 │ │ │ 國 ├────────┼───────┼───────┼──────┤ │ │美東公司 │美道公司 │ 8,224,107 │ 39,949,662 │ │ │ ├───────┼───────┤ │ │ 票 │ │慧欣公司 │ 31,725,555 │ │ │ ├────────┼───────┼───────┼──────┤ │ │中和公司 │慧欣公司 │111,588,427 │111,588,427 │ │ 公 ├────────┼───────┼───────┼──────┤ │ │東美公司 │美式國際公司 │ 80,199,253 │113,885,271 │ │ │ ├───────┼───────┤ │ │ 司 │ │美道公司 │ 9,000,000 │ │ │ │ ├───────┼───────┤ │ │ │ │慧欣公司 │ 24,686,018 │ │ └───┴────────┴───────┴───────┴──────┘ 附表貳: 一、美式家具公司以暫付款名義暫付中和公司部分: ┌─┬────┬───────┬──────┬─────┬───────┐ │編│暫付對象│金 額│支還美式家具│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公 司│ │ │ ├─┼────┼───────┼──────┼─────┼───────┤ │1 │中和公司│ 42,400,000 │ │ ⒓ ⒈│JV0000000 │ ├─┼────┼───────┼──────┼─────┼───────┤ │2 │同上 │ 6,200,000 │ │ ⒓ ⒈│JV0000000 │ ├─┼────┼───────┼──────┼─────┼───────┤ │3 │同上 │ 8,400,000 │ │ ⒓ ⒈│JV0000000 │ ├─┼────┼───────┼──────┼─────┼───────┤ │4 │同上 │ 12,500,000 │ │ ⒓ ⒉│JV0000000 │ ├─┼────┼───────┼──────┼─────┼───────┤ │5 │同上 │ 25,000,000 │ │ ⒓ ⒎│JV0000000 │ ├─┼────┼───────┼──────┼─────┼───────┤ │6 │同上 │ 170,000,000 │ │ ⒓ ⒎│JV0000000 │ ├─┼────┼───────┼──────┼─────┼───────┤ │7 │同上 │ 46,000,000 │ │ ⒓ ⒏│JV0000000 │ ├─┼────┼───────┼──────┼─────┼───────┤ │8 │同上 │ 47,000,000 │ │ ⒓ ⒒│JV0000000 │ ├─┼────┼───────┼──────┼─────┼───────┤ │9 │同上 │ 18,000,000 │ │ ⒓ ⒖│JV0000000 │ ├─┼────┼───────┼──────┼─────┼───────┤ ││同上 │ 30,000,000 │ │ ⒓ ⒘│JV0000000 │ ├─┼────┼───────┼──────┼─────┼───────┤ ││同上 │ 60,000,000 │ │ ⒓ ⒙│JV0000000 │ ├─┼────┼───────┼──────┼─────┼───────┤ ││同上 │ 22,000,000 │ │ ⒓ │JV0000000 │ ├─┼────┼───────┼──────┼─────┼───────┤ ││同上 │ │ 45,000,000│ ⒓ │JV0000000 │ ├─┼────┼───────┼──────┼─────┼───────┤ ││同上 │ │ 10,000,000│ ⒓ │JV0000000 │ ├─┼────┼───────┼──────┼─────┼───────┤ ││同上 │ 10,000,000 │ │ ⒓ │JV0000000 │ ├─┼────┼───────┼──────┼─────┼───────┤ ││同上 │ 21,000,000 │ │ ⒓ │JV0000000 │ ├─┼────┼───────┼──────┼─────┼───────┤ ││同上 │ │ 20,344,094│ ⒈ ⒌│JV0000000 │ ├─┼────┼───────┼──────┼─────┼───────┤ ││同上 │ 10,000,000 │ │ ⒈ ⒍│JV0000000 │ ├─┼────┼───────┼──────┼─────┼───────┤ ││同上 │ 2,000,000 │ │ ⒈ ⒎│JV0000000 │ ├─┼────┼───────┼──────┼─────┼───────┤ ││同上 │ 13,000,000 │ │ ⒈ ⒓│JV0000000 │ ├─┼────┼───────┼──────┼─────┼───────┤ ││同上 │ 7,500,000 │ │ ⒈ ⒓│JV0000000 │ ├─┼────┼───────┼──────┼─────┼───────┤ ││同上 │ 7,500,000 │ │ ⒈ ⒎│JV0000000 │ ├─┼────┼───────┼──────┼─────┼───────┤ ││同上 │ 25,000,000 │ │ ⒈ ⒔│JV0000000 │ ├─┼────┴───────┼──────┼─────┼───────┤ ││同上(百慕達公司基金) │ 441,722,773│ ⒓ │JV0000000 │ ├─┴────┬───────┼──────┼─────┴───────┤ │總 計│ 583,500,000 │ │ │ └──────┴───────┴──────┴─────────────┘ 二、美式家具公司以暫付款名義暫付美道、東美公司部分: ┌─┬────┬───────┬──────┬─────┬───────┐ │編│暫付對象│金 額│支還 金額 │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美道公司│ 5,000,000 │ │ ⒈ ⒖│JV0000000 │ ├─┼────┼───────┼──────┼─────┼───────┤ │2 │東美公司│ 90,000 │ │ ⒈ ⒖│JV0000000 │ └─┴────┴───────┴──────┴─────┴───────┘ 三、泛美、美東、東美、美道、中和公司以暫付款名義移轉資金至崴克斯公司部分: 金額總計二十一億一千三百一十四萬三千七百六十元。 ㈠、泛美公司部分: ┌─┬────┬───────┬──────┬─────┬───────┐ │編│科 目│金 額│支還 金額 │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暫付款 │ 340,226,871 │ │ ⒓ ⒏│0000000000 │ ├─┼────┼───────┼──────┼─────┼───────┤ │2 │同 上│ │ 11,000,000│ ⒓ ⒏│0000000000 │ ├─┴────┼───────┼──────┼─────┼───────┤ │合 計│ 340,226,871 │ 11,000,000│ │ │ └──────┴───────┴──────┴─────┴───────┘ ㈡、美東公司部分: ┌─┬────┬───────┬──────┬─────┬───────┐ │編│科 目│金 額│支還 金額 │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暫付款 │ 166,700,000 │ │ ⒓ ⒏│0000000000 │ ├─┼────┼───────┼──────┼─────┼───────┤ │2 │同 上│ 12,400,000 │ │ ⒓ ⒏│0000000000 │ ├─┼────┼───────┼──────┼─────┼───────┤ │3 │同 上│ │ 1,000,000│ ⒓ ⒐│0000000000 │ ├─┼────┼───────┼──────┼─────┼───────┤ │4 │同 上│ 4,000,000 │ │ ⒓ ⒘│0000000000 │ ├─┼────┼───────┼──────┼─────┼───────┤ │5 │同 上│ │ 1,000,000│ ⒓ │0000000000 │ ├─┼────┼───────┼──────┼─────┼───────┤ │6 │同 上│ │ 1,000,000│ ⒓ │0000000000 │ ├─┼────┼───────┼──────┼─────┼───────┤ │7 │同 上│ │ 3,000,000│ ⒓ │0000000000 │ ├─┼────┼───────┼──────┼─────┼───────┤ │8 │同 上│ 1,000,000 │ │ ⒓ │0000000000 │ ├─┼────┼───────┼──────┼─────┼───────┤ │9 │應收帳款│ │ │ │0000000000 │ ├─┼────┼───────┼──────┼─────┼───────┤ ││同 上│ 3,000,000 │ │ ⒓ │0000000000 │ ├─┼────┼───────┼──────┼─────┼───────┤ ││同 上│ │ 11,000,000│ ⒈ │0000000000 │ ├─┴────┼───────┼──────┼─────┼───────┤ │合 計│ 187,100,000 │ 17,000,000│ │ │ └──────┴───────┴──────┴─────┴───────┘ ㈢、東美公司部分: ┌─┬────┬───────┬──────┬─────┬───────┐ │編│科 目│金 額│支還 金額 │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應收帳款│ 583,118,595 │ │ ⒓ │0000000000 │ ├─┼────┼───────┼──────┼─────┼───────┤ │2 │同 上│ │ 1,000,000│ ⒈ ⒏│0000000000 │ ├─┼────┼───────┼──────┼─────┼───────┤ │3 │同 上│ │ 173,311│ ⒈ ⒗│0000000000 │ ├─┼────┼───────┼──────┼─────┼───────┤ │4 │同 上│ │ 90,000│ ⒈ ⒗│0000000000 │ ├─┴────┼───────┼──────┼─────┼───────┤ │合 計│ 583,118,595 │ │ │ │ └──────┴───────┴──────┴─────┴───────┘ ㈣、美道公司部分: ┌─┬────┬───────┬──────┬─────┬───────┐ │編│科 目│金 額│支還 金額 │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暫 付款│ 295,997,506 │ │ ⒓ ⒏│0000000000 │ ├─┼────┼───────┼──────┼─────┼───────┤ │2 │同 上│ 24,700,000 │ │ ⒓ ⒏│0000000000 │ ├─┼────┼───────┼──────┼─────┼───────┤ │3 │同 上│ │ 2,000,000│ ⒓ ⒑│0000000000 │ ├─┼────┼───────┼──────┼─────┼───────┤ │4 │同 上│ │ 30,000,000│ ⒓ ⒒│0000000000 │ ├─┼────┼───────┼──────┼─────┼───────┤ │5 │同 上│ │ 10,557,138│ ⒓ ⒗│0000000000 │ ├─┼────┼───────┼──────┼─────┼───────┤ │6 │同 上│ │ 2,000,000│ ⒓ ⒚│0000000000 │ ├─┼────┼───────┼──────┼─────┼───────┤ │7 │同 上│ │ 1,000,000│ ⒓ │0000000000 │ ├─┼────┼───────┼──────┼─────┼───────┤ │8 │同 上│ │ 1,000,000│ ⒓ │0000000000 │ ├─┼────┼───────┼──────┼─────┼───────┤ │9 │同 上│ │ 9,800,000│ ⒓ │0000000000 │ ├─┼────┼───────┼──────┼─────┼───────┤ ││同 上│ │ 5,650,000│ ⒓ │0000000000 │ ├─┼────┼───────┼──────┼─────┼───────┤ ││同 上│ 14,586,788 │ │ ⒓ │0000000000 │ ├─┼────┼───────┼──────┼─────┼───────┤ ││同 上│ 22,600,000 │ │ ⒓ │0000000000 │ ├─┼────┼───────┼──────┼─────┼───────┤ ││應收帳款│ │ │ ⒓ │0000000000 │ ├─┼────┼───────┼──────┼─────┼───────┤ ││同 上│ 3,000,000 │ │ ⒓ │0000000000 │ ├─┼────┼───────┼──────┼─────┼───────┤ ││同 上│ 6,765,000 │ │ ⒈ ⒍│0000000000 │ ├─┼────┼───────┼──────┼─────┼───────┤ ││同 上│ │ 1,500,000│ ⒈ ⒏│0000000000 │ ├─┼────┼───────┼──────┼─────┼───────┤ ││同 上│ │ 173,341│ ⒈ ⒖│0000000000 │ ├─┼────┼───────┼──────┼─────┼───────┤ ││同 上│ │ 1,500,000│ ⒈ │0000000000 │ ├─┼────┼───────┼──────┼─────┼───────┤ ││同 上│ │ 18,461│ ⒈ │0000000000 │ ├─┼────┼───────┼──────┼─────┼───────┤ ││同 上│ │ 13,946│ ⒈ │0000000000 │ ├─┼────┼───────┼──────┼─────┼───────┤ ││同 上│ │ 11,139│ ⒈ │0000000000 │ ├─┼────┼───────┼──────┼─────┼───────┤ │ │總 計│ 367,649,294 │ │ │ │ └─┴────┴───────┴──────┴─────┴───────┘ ㈤、中和公司部分: ┌─┬────┬───────┬──────┬─────┬───────┐ │編│科 目│金 額│支還 金額 │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暫 付款│ 20,000,000 │ │ ⒓ ⒈│120104 │ ├─┼────┼───────┼──────┼─────┼───────┤ │2 │同 上│ 57,000,000 │ │ ⒓ ⒈│120103 │ ├─┼────┼───────┼──────┼─────┼───────┤ │3 │同 上│ 25,000,000 │ │ ⒓ ⒎│120704 │ ├─┼────┼───────┼──────┼─────┼───────┤ │4 │同 上│ 170,000,000 │ │ ⒓ ⒎│120706 │ ├─┼────┼───────┼──────┼─────┼───────┤ │5 │同 上│ 46,000,000 │ │ ⒓ ⒏│120804 │ ├─┼────┼───────┼──────┼─────┼───────┤ │6 │同 上│ 47,000,000 │ │ ⒓ ⒒│121103 │ ├─┼────┼───────┼──────┼─────┼───────┤ │7 │同 上│ 18,000,000 │ │ ⒓ ⒖│121507 │ ├─┼────┼───────┼──────┼─────┼───────┤ │8 │同 上│ 30,000,000 │ │ ⒓ ⒘│121713 │ ├─┼────┼───────┼──────┼─────┼───────┤ │9 │同 上│ 60,000,000 │ │ ⒓ ⒙│121804 │ ├─┼────┼───────┼──────┼─────┼───────┤ ││同 上│ 22,000,000 │ │ ⒓ │122204 │ ├─┼────┼───────┼──────┼─────┼───────┤ ││同 上│ │ 45,000,000│ ⒓ │122302 │ ├─┼────┼───────┼──────┼─────┼───────┤ ││同 上│ │ 10,000,000│ ⒓ │122803 │ ├─┼────┼───────┼──────┼─────┼───────┤ ││同 上│ 10,000,000 │ │ ⒓ │122903 │ ├─┼────┼───────┼──────┼─────┼───────┤ ││同 上│ 21,000,000 │ │ ⒓ │123162 │ ├─┼────┼───────┼──────┼─────┼───────┤ ││同 上│ 23,521,000 │ │ ⒈ ⒌│010507 │ ├─┼────┼───────┼──────┼─────┼───────┤ ││同 上│ │ 20,344,000│ ⒈ ⒌│010506 │ ├─┼────┼───────┼──────┼─────┼───────┤ ││同 上│ 10,000,000 │ │ ⒈ ⒍│010603 │ ├─┼────┼───────┼──────┼─────┼───────┤ ││同 上│ 22,528,000 │ │ ⒈ ⒍│010601 │ ├─┼────┼───────┼──────┼─────┼───────┤ ││同 上│ │ 2,624,656│ ⒈ ⒎│010719 │ ├─┼────┼───────┼──────┼─────┼───────┤ ││同 上│ 28,000,000 │ │ ⒈ ⒓│011203 │ ├─┼────┼───────┼──────┼─────┼───────┤ ││同 上│ 25,000,000 │ │ ⒈ ⒔│011304 │ ├─┼────┼───────┼──────┼─────┼───────┤ ││ │ │ 551,844│ ⒈ │012503 │ ├─┼────┼───────┼──────┼─────┼───────┤ │ │總 計│ 635,049,000 │ │ │ │ └─┴────┴───────┴──────┴─────┴───────┘ 四、中和、美道、美東、泛美公司以暫付款名義移轉資金至美式國際公司部分:金額 總計一億六千三百六十七萬二千四百三十一元。 ㈠、中和公司部分: ┌─┬────┬───────┬──────┬─────┬───────┐ │編│科 目│金 額│支還 金額 │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 │ 12,500,000 │ │ ⒓ ⒉│120201 │ └─┴────┴───────┴──────┴─────┴───────┘ ㈡、美道公司部分: ┌─┬────┬───────┬──────┬─────┬───────┐ │編│科 目│金 額│支還 金額 │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 │ 247,407 │ │ ⒈ │0000000000 │ └─┴────┴───────┴──────┴─────┴───────┘ ㈢、美東公司部分: ┌─┬────┬───────┬──────┬─────┬───────┐ │編│科 目│金 額│支還 金額 │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暫付款 │ 112,514,379 │ │ ⒈ │0000000000 │ └─┴────┴───────┴──────┴─────┴───────┘ ㈣、泛美公司部分: ┌─┬────┬───────┬──────┬─────┬───────┐ │編│科 目│金 額│支還 金額 │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暫付款 │ 38,000,000 │ │ ⒒ ⒗│0000000000 │ ├─┼────┼───────┼──────┼─────┼───────┤ │2 │同 上 │ 410,645 │ │ ⒈ │0000000000 │ └─┴────┴───────┴──────┴─────┴───────┘ 五、美東公司以暫付款名義移轉資金至欣慧公司部分: ┌─┬────┬───────┬──────┬─────┬───────┐ │編│科 目│金 額│支還 金額 │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暫付款 │ 200,000,000 │ │ ⒈ │0000000000 │ └─┴────┴───────┴──────┴─────┴───────┘ 六、美東公司以暫付款名義移轉資金至慧欣公司部分: ┌─┬────┬───────┬──────┬─────┬───────┐ │編│科 目│金 額│支還 金額 │日 期│傳 票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暫付款 │ 46,000,000 │ │ ⒈ │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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