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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二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二號

自訴人
臆全企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六二二巷五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 慧 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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