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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欽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及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五月十三日、七月十三日、九月十三日起再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殺人等罪,於審理判決尚未確定前,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法   官 林 欽 章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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