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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ОО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葉榮郎吳俊螢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ОО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傑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彰化縣員林鎮
法定代理人
己○○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三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洪 浩 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施 坤 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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