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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鄭永玉高文崇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原告
瑞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秀水鄉義興村三義巷五十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告
曾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溪湖鎮○○路西寮巷三十一號
法定代理人
楊金足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更(一)字第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莊 何 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詹 秀 錦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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