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原 告 瑞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秀水鄉義興村三義巷五十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曾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溪湖鎮○○路西寮巷三十一號 法定代理人 楊金足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更(一)字第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詹 秀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何 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二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