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三號
- 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因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上訴人雖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具狀上訴,惟上訴狀遲至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始到達本院,亦有本院收件章可考,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