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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鄭永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卓 俊 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鄭 永 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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