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共同被告
- 甲○○
- 共同被告
- 統承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其春
- 被告
- 翔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廷景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二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