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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欽章謝仁棠石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共同被告
甲○○
共同被告
統承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其春
被告
翔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二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王 振 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謝 仁 棠

                   法   官 石 馨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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