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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О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欽章洪榮謙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乙○○
原告
兼右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甲○○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源長貨運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里○○路五九九號
法定代理人
詹明欣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八八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洪 榮 謙

                  法   官 洪 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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