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川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賴秀勳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七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法 官 洪 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