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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三號

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上訴人雖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具狀上訴,惟上訴狀遲至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始到達本院,亦有本院收件章可考,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莊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吳 俊 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三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