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15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0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係彰化縣彰化巿華山路一六三 號東立電器行負責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起,在其經營之店內,未經告訴人公 司同意或授權,意圖販賣而陳列告訴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歌曲所灌錄之光碟片及 電腦伴唱機,嗣於八十八年十月廿七日十三時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起訴書 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 永 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卓 俊 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