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